寶雞市一公司總經理史某某、副總經理蘇某某為承攬一綠化工程項目向時任該縣林業局局長蔡長升(已判刑)賄送現金。2014年8月18日,寶雞市渭濱區法院依法宣判了這起案件,以單位行賄罪對該公司判處50000元,并判處蘇某某、史某某相應徒刑。
為承攬某縣一綠化工程項目,寶雞市一經營公司總經理史某某、蘇某某商議向該縣林業局局長蔡長升行賄。2011年9月19日,兩人一同來到蔡長升辦公室,將裝有50萬現金的手提袋送給他,并表明希望在該綠化項目招標過程中給予照顧。蔡長升收受現金后,告知二人應該多找幾家公司以圍標的形式參與該工程招投標事宜,在蔡長升的指點下,該公司中標該工程項目。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寶雞市某經營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被告人蘇某某、史某某系被告單位實施單位行賄犯罪直接負責的直管人員,被告單位及被告二人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單位行賄罪判處被告單位寶雞市某經營公司罰金50000元;以單位行賄罪判處被告人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以單位行賄罪判處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商業賄賂系我國刑法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單位形式參與行賄、受賄的情況日趨嚴重。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單位犯罪采用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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